叶集试验区管委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 税收优惠政策 |2016-01-27
叶集试验区管委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叶政〔2015〕3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各部门、各单位:
为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促进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2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上级党委、政府以及区工委、管委决策部署,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有效发挥我区规范举债的积极作用,切实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促进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疏堵结合。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建立规范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坚决制止部门单位违法违规举债。
分清责任。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规范管理。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严格限定政府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把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实现“借、用、还”相统一。
防范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
稳步推进。加强债务管理,既要积极推进,又要谨慎稳健。在规范管理的同时,要妥善处理存量债务,确保在建项目有序推进。
二、加快建立规范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一)明确政府举债权限。因区公益事业发展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级政府通过发行政府债券的方式代为举借。明确划清政府与企业界限,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相关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
(二)建立规范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政府债务采取发行政府债券方式举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举借一般债务的,由省级政府代为发行一般债券融资,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举借专项债务的,由省级政府代为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
(三)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园区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政府通过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使投资者有长期稳定收益。投资者按照市场化原则出资,按约定规则独自或与政府共同成立特别目的公司建设和运营合作项目。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可以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项目收益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举债并承担偿债责任。政府对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不承担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的偿债责任。
(四)加强政府或有债务监管。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区直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直接或变相担保协议,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国有资产等为其他单位和企业融资进行抵押或质押,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承诺承担偿还责任,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企业的回购协议提供担保。债务管理主体要将进一步加强对或有债务的统计分析和风险防控,做好相关监管工作。
